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鼎信公司不归还***的监理工程师证,导致***无法在通信行业就业,***转入其他行业就业,但其他行业没有经验导致收入下降,***要求鼎信公司就这部分的工资损失差额予以赔偿。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一、二审均已查明,鼎信公司已经归还了保管的***的通信(监)字10*****3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通信(概)字112****0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信渝建安B(2010)0***4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22*****7号通信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件,而***要求鼎信公司归还通信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证考试合格证和通信概预算资格考试合格证等,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件由鼎信公司保管,鼎信公司也否认持有***的上述证件,故***要求鼎信公司归还相关证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鼎信公司应赔偿因未归还其证件造成其丧失就业机会所导致的损失,因***未举示证据证明因鼎信公司未归还证件造成的损失及因果关系的事实,且***从鼎信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离职后的次月即2014年8月已就业,故***主张鼎信公司应赔偿未归还其证件造成其丧失就业机会所导致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