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行申824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夹江县财政局、夹江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夹江县农业农村局、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行终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夹江县财政局对欧典公司的投诉处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据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文件是指包括招标文件在内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应当是针对其内容及采购文件本身。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另,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也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案中,欧典公司系是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而提出的质疑,只是其中部分质疑事项系针对招标文件本身的售价提出。本案欧典公司应在其2019年2月1日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但欧典公司在2019年3月5日才对该三项事项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故,夹江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欧典公司提出质疑超过法定期限,并依法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股本发送通知书》,并无不当。综上,欧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向森辉审判员*洁
书记员*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