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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源顺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冠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446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财产保全费1174元,合计263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