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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02民初5031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4582元,合计6182元,由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