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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8150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