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765号
原告:袁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乔某,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袁某与被告浙江某集团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第三人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第三人乔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第三人乔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