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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8380号 原告: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此款已由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