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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3210号 原告:郎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