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n申请执行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n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n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n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n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n执行过程中,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向本院撤回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n终结本院对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2012)金执字第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n审判长***n审判员***n审判员***n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n书记员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