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n申请执行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n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n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n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n审判长***n审判员***n代理审判员***n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n书记员***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