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2715号
申请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84号新乡投资集团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8602.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602.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