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370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县。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进
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