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4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青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
被执行人:李亚飞,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李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8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解除;二、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李亚飞于2021年7月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6029.77元及定金30000元,如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李亚飞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加收5000元违约金;三、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李亚飞在返还货款166029.77元后自行拉回在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的四根钢管(SS304无缝钢管,规格219*12),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为242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未于2021年7月1日前足额给付166029.77元,则诉讼费用41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0月12日、12月14日、2022年1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0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李亚飞有一辆蒙迪欧牌(车牌号:苏M×××××,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不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李亚飞户籍地住所进行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苏龙瑞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联被执行人李亚飞,其告知原系租赁他人的房子用来经营,已搬离很久不再租赁。
五、2022年1月5日,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4月2日,因被执行人李亚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2年4月2日,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8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昀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