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账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673号之二
申请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书侠。
被申请人:贵州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生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宏博机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全及网络查控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厚生生物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6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厚生生物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本案尚未审结,申请人宏博机械公司根据(2020)黔0523执保102号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要求,在冻结一年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请求继续以22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厚生生物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账户52050169663600000462_1上的存款2010337.17元和账户52050169663600000516_1上的存款50598.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尚未审结,申请人宏博机械公司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厚生生物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0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2015年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厚生生物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银行账户(账号:52050169663600000462_1、52050169663600000516_1)内存款,金额以22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