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

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厦门鸿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202号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十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东,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鸿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16号第二层第21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玲燕,总经理。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洪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