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602号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东,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陶然北岸业主委员会,住所福,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iv>
负责人:庄展章。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陶然北岸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同日,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书记员( 谢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