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十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东,男。
上诉人**能与被上诉人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3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能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属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诉请偿还借款本息,其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民事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