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和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95号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十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东,男。
被告:厦门和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30号之八店面。
法定代表人:范勇建。
原告侨德(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德公司”)与被告厦门和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侨德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侨德公司与和一公司分别签订了《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共四份(合同号:ZLTWB20180202001、ZLTWB20180202005、ZLTWB181109001、ZLTWB20190423001),约定和一公司所代管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路××号××号××台),之四号(一台)及和一公司所服务的部队大院的三台电梯交由侨德公司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对于维护保养费用、支付方式、更换零部件费用承担、合同有效期等进行了约定。截止侨德公司起诉日止,和一公司共计拖欠侨德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和更换电梯零部件费用共计38500元整。故侨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和一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卡及维护设备款38500元;2.和一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和一公司承担。
和一公司在诉前调解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侨德公司提供的四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显然,讼争合同的一方住所地在厦门市翔安区,另一方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而管辖条款所载的“当地”未明确为某一方的当地,或者是电梯所在的当地,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鉴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当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管辖不明确,协议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侨德公司起诉要求和一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款及维修设备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的一方为侨德公司。因此,侨德公司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和一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和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和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惠 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