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民初1426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兴隆庄乡七家村六组0079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年街民族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兴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胜利路53号楼农村公路管理段1-2层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第三人辽宁兴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可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