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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晟帆峻宸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581民初24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任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2026年6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收2731.47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706.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