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581民初24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任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2026年6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收2731.47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2706.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