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11、5012号
上诉人(原审1462号案原告、1456号案被告):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1462号案被告、1456号案原告):***,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56、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4年6月份、7月份工资合计9921.85元;二、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提成4400元;三、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90.92元;四、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1277.32元;五、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受理费20元、财产保全费326元,由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悦途公司不服,悦途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悦途公司无须向***支付2014年6、7月份工资合计9921.85元;2、判令悦途公司无须向***支付提成4400元;3、判令悦途公司无须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90.92元;4、判令悦途公司无须支付财产保全费326元;5、判令***负担本二案诉讼费。悦途公司上诉主要理由:1、***要求悦途公司支付2014年6月扣罚的绩效工资3175.73元和支付2014年7月工资7187.00元属不合理的要求;2、***要求悦途公司支付2014年7月提成4400元,没有事实合理依据。
***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悦途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悦途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悦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二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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