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悦途出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13、5014号 上诉人(原审1457号案被告、1463号案原告):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1457号案原告、1463号案被告):***,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57、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14624.82元;二、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01元;三、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受理费20元,由***、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财产保全费483元,由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悦途公司不服,悦途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悦途公司无须向***支付31101元的劳动合同赔偿金;2、判令悦途公司依法依理只向***支付2014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4272.03元;3、判令悦途公司无须支付财产保全费483元;4、本二案诉讼费用由***负担。悦途公司上诉主要理由:1、悦途公司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悦途公司未拖欠***工资;3、2014年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计算有误,悦途公司仅须支付***2014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4272.03元。 ***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悦途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悦途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悦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二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悦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