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622号
原告: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住宅区104楼314、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一环路北一段1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