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3780号
原告: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住宅区104楼314、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一环路北一段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成都博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市保和锅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