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885号
原告: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9U8K4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坊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强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美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静,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0345XY,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丛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