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0345XY。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人民路西XX号金色宏都第X幢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74583938E。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古三路XX号来宾市祥和农贸市场的XX号、XX号、XX号、XX号房产,但该开发的楼盘还没有达到出售的条件,为此上述房产不宜处置。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80412.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程序没有任何意义,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庆许

审判员  韦立标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