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69号
申请人: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9U8K4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坊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强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美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金越,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0345XY,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连。
申请人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若航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人广东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