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12652号
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55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厦C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6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