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执2694号
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1410728551604863U,住长垣市长城大道;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12月27日出生,41052619881227413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4月25日出生,142132196904254414,汉族,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生效的(2021)豫0526民初1043号判决,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返还原告9996.89元及利息,被告**返还79975.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电力支行的账户62×××12_156_1存款3651.9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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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