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12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长城大道与龙降大道交叉口(原浦东区东外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160486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文,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1921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B71AF5D。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4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和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全部履约保证金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贵州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川1124执恢122号案件中的分配后应收案款人民币205209.00元,用于支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和垫付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2275.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3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2)川1124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