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271号
原告: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长城大道与龙逄大道交叉口(原蒲东区东外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51604863U。
法定代表人:刘红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宜,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774630U。
法定代表人:苏晶。
被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269200128B。
法定代表人:宋新利。
原告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恒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毛 爱
审 判 员 伦振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