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4022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所涉案款124,885元,执行费1773.28元,执行到位金额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8月3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74,885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案款24,885元,于2026年10月30日前支付案款2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3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所欠案款,则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将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6)新4022执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