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10083号
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路西侧浮翠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某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2025年9月24日,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以案外进一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75元,减半收取计55587.50元,由原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