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8368号
申请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1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213851.92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213851.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