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95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地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梵清(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伟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