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7695号 申请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姜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2667225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5号投资促进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C08X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行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环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行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70万元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燃公司名下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XXX)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五行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为2027804852022000042,保险金额70万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行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被申请人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XXX)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限额冻结,以七十万元为限。 案件保全申请费四千零二十元,由申请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