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或证券)账户存款40249071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利息为7493341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相关费用289247元(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