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执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据本院(2019)皖08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对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单账户91×××56-1作了限额冻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该帐户系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存单质押帐户,依法享有优先权为由,请求本院解封,便于其解押还款。经协调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91×××56-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