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执1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庆市泰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249071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利息为7493341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相关费用289247元(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
(1)其名下无证券信息;
(2)其名下无互联网开户信息;
(3)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但已被异地法院查封;
(4)其名下有投资入股信息,但已被异地法院查封;
(5)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信息;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信息;
(6)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信息,已采取冻结、扣划,执行到位金额为2150497.02元,结算部分执行费24000元,余款2126497.02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在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房地产信息: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熙洋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信息,但已设有抵押且已被异地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
4、2019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系统。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列暂不宜处置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