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7908号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因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