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986号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423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连山镇石梯村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38970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