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曙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12143042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天平坵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5441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81民初45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37.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456元从被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