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423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联合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犀牛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7166199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联合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904.16元(未含利息及***行金金额)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204元,执行费247元从被执行人自贡联合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