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12143042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德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346767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58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德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18.19元(其中本金50131.19元、受理费527元、执行费66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