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7591号
申请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及车库(保全价值3493397),位于辽宁省盘锦市房产(保全价值共计23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79611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及车库(保全价值3493397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辽宁省盘锦市房产(保全价值共计233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7961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