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961号
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卧牛山公司)与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铁路公司)、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乌江铁路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2021)内2223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债务人)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院对涉乌江铁路公司债务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苗苗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