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377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
山县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中燃城市燃气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TCKD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永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北路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4678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永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