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32409号

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连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圣明,男。
被告: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文东
书记员吴曼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