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880号
原告: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龙山寺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希望路**栋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