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负责人:王庆群,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平、邢立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肖宏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556795.17元,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8年7月30日、8月30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9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10月30日、11月30日前各给付30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2019年1月30日、2月28日前各给付300000元,3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4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5月30日前给付256795.17元;如被执行人其中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3556795.17元扣减已履行部分后的余额及以此余额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3681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18407.5元,被执行人在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于2019年8月14日决定将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9)苏128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对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又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2019)苏1283破8号民事裁定,宣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受偿40749.2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江东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助理陈益华
书记员 孙嘉鑫